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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高等法院就实质遵守理论的适用作出的裁决并没有对这种机构的使用进行创新,但却重新引发了关于其适用范围的讨论。
第四小组在对REsp 1,581,505的分析中认为,债务占房产买卖合同总价值30%以上的债务使得该理论的适用不可行,并驳回了债务人的上诉。
尽管尚未在巴西法律体系中确立,但实质遵守理论在学说和判例中得到了广泛认可,并且 STJ 本身已在 1995 年做出的裁决中承认了其相关性。其起源于英国法,特别是在1779 年曼斯菲尔德勋爵在“布恩诉美国”一案中做出的判决 艾尔”,并且在其他法律体系中也被认为是积极的。
例如,在《意大利民法典》中,第 1455 条通过将“违约的重要性/相关性”作为授权最终终止合同的分析标准来尊重这一理论。
因此,在进行不成熟的分析时,很自然地会 保加利亚电话号码列表 对所谓的主观主义产生一些不适,这种主观主义涉及对“实质性”违约或“重要/相关”违约进行分类。无论如何,第一个有效的结论是,主观主义不会仅仅通过机构的实证化而被消除。
因此,争议不在于其适用性或积极性,而在于法院应使用的限制和标准,以便用STJ部长安东尼奥·卡洛斯·费雷拉的话来说,逻辑-法律顺序不会颠倒合同的。
此外,根据最近判决的案件报告员部长的说法,不应通过纯粹的定量分析来排除主观主义,而应以维持合同平衡和维持业务为目的。
换句话说,实质履行理论中存在的任何假定的主观主义都必须基于两个支柱予以消除:诚信和合同的社会功能。为了考虑该理论的主观主义是“假定的”而不是有效的,我们考虑到这样一个事实:诸如善意和合同的社会功能之类的一般和基本原则是产生该理论的——而不是相反。
如果该理论被用作确定管理合同关系的原则的基础,那么该理论将是主观的,但是,众所周知,它恰恰相反。因此,没有理由认为它是主观的,因为其适用的前提是对当事人的立场、善意和合同的社会功能进行分析,这些原则已经载入合同法,始终旨在以平衡的方式维持合同关系。但显然,此类申请需要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
关于保险、信托转让、商业租赁以及银行合同的争议是讨论的中心,因为它们通常涉及债务人支付的大量分期付款,并且通常涉及担保有利于债务的动产/不动产债权人的。
应用该理论时,重点应该是定性的(深入的原则性分析加上案例的特殊性),而不是定量的(只关心违约的价值)。
这样,考虑到法院在评估实质履行理论时始终会考虑二项式的“善意——合同的社会功能”,债权人没有理由感到受到威胁或不受保护,因为该理论只能在保持合同关系平衡的情况下适用,强调可以及时收回未偿还的分期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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