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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相关润分配不均的可能性。 原则上,我们可以说公司类型将是本次讨论中最重要的因素,因为众所周知,在简单的有限责任公司中,这是可能的并且是法律规定的。然而,在公众有限公司中,这种可能性存在争议。 我国《民法典》简单公司一章中的一般规则规定,合伙人按其股份比例参与损益,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千零七条。除另有规定外,合伙人按照各自的股份比例分享利润和亏损,但以服务形式出资的合伙人仅按照股份平均价值的比例分享利润。” 参与公司利润的权利可能是合伙人最重要的特权,因为这是每个公司股东追求的主要目的。
该利润通过股息进行分配。 正如塞尔吉奥·坎皮尼奥 (Sergio Campinho) 所说: “股息由本财年净利润中将有效分配给股东的部分组成” (评论公司法,第 454 页)。 股份有限公司有其自己的规定,不适用上述民法第一千零七条的规定。《公司法》第一百零九 丹麦电话号码表 条列出了股东的基本权利。列出的第一项权利正是参与公司利润的权利。 就公司而言,法律规定了不同类型股份存在的可能性,并根据以下类型进行划分:普通股、优先股和成果股。 由于公司法没有相当于民法典第1007条的条款,考虑到公司法第109条规定“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不得剥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的权利”。社会利润”;由于公众有限公司是一种公司类型的资本而不是人,因此人们普遍认为,在同一类型的股票之间,不能出现不成比例的股息分配。
随着 2021 年第 182 号补充法的生效,该法为初创企业建立了法律框架,有关上市有限公司的法律发生了一些变化,包括以下内容: “第 294 条。年总收入不超过 78,000,000.00 雷亚尔的少数人持股公司可以: §4 如果章程中关于股息分配的遗漏,这些章程将由股东大会自由制定,其中第 202 条的情况适用本法第 202 条的规定,只要优先股股东获得其优先获得的固定或最低股息的权利不受到损害。 经济国务部长第 §5 条法案将规范这些规定这篇文章的”。 由于这一变化,一些法学家认为,法律现在在某些情况下允许股东大会不成比例分配股利的规定,主要是由于“自由设立”的表述以及不适用该法第202条的授权SA 的规定,在法规遗漏的情况下精确处理强制性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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